(2016年4月8日中国物理学会十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奖励中国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成就,加速物理学的发展,周培源基金会设立“周培源物理奖”。
第二条
本奖奖励在国内外物理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成果或运用物理规律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近五年内为主)的中国物理学工作者,尤以中青年为主。
第三条
“周培源物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每次评选一人或一个项目。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条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由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共同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被推荐受奖人或项目,由推荐单位或被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前,应经五名以上不在同一单位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评议,并对请奖内容的学术水平提出书面评价。
第六条
周培源基金会委托中国物理学会制订评选办法,设立“周培源物理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初审后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由中国物理学会聘请,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评选结果报周培源基金会审批,由周培源基金会颁奖。
第七条
周培源物理奖请奖人(或项目)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