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物理奖”奖励条例

1997129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奖励中国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成就,加速物理学的发展,周培源基金会设立“周培源物理奖”。

第二条

  本奖奖励在国内外物理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成果或运用物理规律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近五年内为主)的中国物理学工作者,尤以中青年为主。

第三条

  “周培源物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每次评选一人或一个项目。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条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由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共同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被推荐受奖人或项目,由推荐单位或被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前,应经五名以上不在同一单位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评议,并对请奖内容的学术水平提出书面评价。

第六条

  周培源基金会委托中国物理学会设立“周培源物理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初审后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然后将评选结果报周培源基金会审批,由周培源基金会颁奖。

第七条

  周培源物理奖请奖人(或项目)按条例要求于第一年十二月底之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北京603信箱 100190),申报表格、主要论文材料需复印12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周培源基金会。